(2016)鲁0702民初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79号之一原告: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济勇,该单位职工。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3434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