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莉、平笛辰、肖诗棋与贾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莉,平笛辰,肖诗棋,贾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莉,女。申请执行人平笛辰,男。申请执行人肖诗棋,女。申请执行人平笛辰、肖诗棋法定代理人:平莉,系二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贾海蓉,女。本院在执行平莉、平笛辰、肖诗棋与贾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黄 志 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