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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莉、平笛辰、肖诗棋与贾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莉,平笛辰,肖诗棋,贾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莉,女。申请执行人平笛辰,男。申请执行人肖诗棋,女。申请执行人平笛辰、肖诗棋法定代理人:平莉,系二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贾海蓉,女。本院在执行平莉、平笛辰、肖诗棋与贾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黄   志   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