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836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姚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93-02号国际商务大厦A楼2706室。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义务,案件先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42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乔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竹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