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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凤娥与吴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娥,吴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303号原告:张凤娥。被告:吴保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娥与被告吴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娥2016年8月22日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张凤娥承担。审 判 长  刘西平审 判 员  余宏平人民陪审员  岳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