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凤娥与吴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娥,吴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303号原告:张凤娥。被告:吴保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娥与被告吴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娥2016年8月22日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张凤娥承担。审 判 长 刘西平审 判 员 余宏平人民陪审员 岳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