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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玉荣与丁保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荣,丁保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789号原告:马玉荣,男,197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峡口镇沈闸村9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212272712。被告:丁保仁,男,1969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峡口镇沈闸村10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荣与被告丁保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荣于2016年8月22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马玉荣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