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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武锋与黄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锋,黄泽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267号原告陈武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曾国文,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锋诉被告黄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锋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88元(原告已预交),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不再予以减免,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嘉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