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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唐明祥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8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明祥,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暂住地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程苏、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明祥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明祥及其辩护人程苏、蒋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唐明祥在明知被害人刘甲(女,1979年11月13日生)系精神病患者、持有残疾证的情况下,仍先后八次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海厦大酒店如家快捷”的客房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唐明祥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明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住宿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书,病历复印件,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祥明知被害妇女系精神病患者,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明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明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明祥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明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明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卫国人民陪审员  成 建人民陪审员  张以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