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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战军与黄江波、殷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战军,黄江波,殷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宋战军,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波,男,1981年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被告:殷盼盼,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华阴市。原告宋战军与被告黄江波、殷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战军的委托代理人展永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战军未出庭,被告黄江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盼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3%,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但二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黄江波、殷盼盼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黄江波、殷盼盼签名的借据、收据和黄江波、殷盼盼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三份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对经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据、收据及身份证明,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二被告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6日被告黄江波、殷盼盼向原告宋战军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3%,两被告承诺共同清偿借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并向原告宋战军出具了二人署名的借据。当日宋战军将5万元现金交给黄江波、殷盼盼,二人又共同出具了收据。另查明,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据也未写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负有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利息给付的起止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江波、殷盼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宋战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黄江波、殷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荣人民陪审员  赵蓬薇人民陪审员  党荣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