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洋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487号原告:刘洋,居民。委托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491-1号。诉讼代表人:徐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良,王宝群,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尹成霞,身故受益人为刘洋,现尹成霞尚生存,刘洋作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桂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