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华敏与刘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敏,刘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402号原告:朱华敏。被告: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敏诉被告刘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敏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