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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容与被告孔成旺民事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容,孔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292号申请人:林玉容,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申请人:孔成旺,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申请人林玉容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成旺金额达136000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工商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林玉容以其与陈大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东方家园3号楼1003室的商品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玉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孔成旺在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柘荣办事处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孔成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三、查封申请人林玉容与陈大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东方家园3号楼1003室的商品房(柘房权证字第113**号,柘国用(2014)第000183号)。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申请人林玉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姚斌审判员  袁晓汶审判员  詹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