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272号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贾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