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全来与谢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全来,谢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84号原告:苏全来,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甦,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章安,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全来与被告谢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全来的委托代理人张章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章安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全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2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事实理由:原、被告系泉州市安溪县崇德中学的校友关系。原告系该校友会发起人之一,被告本想通过原告从该校友会互助资金中借款,因该资金帐户经费不足,原告就以自己名义借款给原告,支付银行转帐40000元及部分现金25200元。至期,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借款借据及转账凭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且未口头或书面提出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采信原告的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8日,被告谢章安向原告苏全来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谢章安因资金周转需要借到苏全来(崇德中学福州校友会帐账户资金)65200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1.5%,借款日2012年12月17日,到期日2013年12月17日,保证人承担本笔借款本息偿还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据无保证人签名。该款原告已于2012年12月17日以银行转帐40000元及现金25200元结合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讼争月利率1.5%未超过法定范畴,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付息还款,负有过错,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还本付息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章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苏全来借款本金652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谢章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余 松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玢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