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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行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金福与林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福,林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福。被执行人林圆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应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圆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圆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08.50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44146.50元,执行费人民币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合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时间:2016年8月22日主持人:林明东执行员:林景川、陈诺斌承办人:杨灵翃书记员:陈燕妮记录如下:林明东:现来评议申请执行人林金���与被执行人林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简要陈述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先由本案承办人陈述一下本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杨灵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应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林圆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人民币44146.50元。现查明,林圆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拟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圆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08.50元(其中执���款人民币44146.50元,执行费人民币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提交合议庭评议。林景川: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陈诺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林明东: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我也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合议庭一致同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圆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08.50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44146.50元,执行费人民币562元)。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行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福,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西埔镇西坑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562626196906290555。被执行人林圆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樟塘镇下湖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5626261976070715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应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圆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圆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08.50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44146.50元,执行费人民币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