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边恒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恒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恒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恒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延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33.24795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11日,延边恒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申请案件恢复执行。2016年4月1日,第三人王开明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2008)延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王开明全部承担。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另一执行案件,依申请执行人王开明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为延边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执行标的物延边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权属争议,案件暂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执恢71号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