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1312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丙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丙俊,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312之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丙俊,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住德城区二屯镇头百户村83号。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丙俊在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太平洋分理处15760200440024608账户子账户2存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