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鹏与无锡市润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无锡市润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润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贤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润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