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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艺靖与被执行人陈勇林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艺靖,陈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林艺靖,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勇林,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艺靖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勇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林艺靖与被执行人陈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勇林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9427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