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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与曹龙晓、刘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曹龙晓,刘然,赵保弟,崔建勋,贾学义,杨海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3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腾达北大街29号。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被告:曹龙晓,农民。被告:刘然,农民。被告:赵保弟,农民。被告:崔建勋,农民。被告:贾学义,农民。被告:杨海风,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诉被告曹龙晓、刘然、赵保弟、崔建勋、贾学义、杨海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