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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陈永志、张庆军、古学华、刘期华、古合金、张明方、张锐、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陈永志,张庆军,古学华,刘期华,古合金,张明方,张锐,杨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886号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梓桐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志,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陈永志,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张庆军,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古学华,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刘期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古合金,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张明方,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张锐,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杨小兰,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陈永志、张庆军、古学华、刘期华、古合金、张明方、张锐、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陈永志、张庆军、古学华、刘期华、古合金、张明方、张锐、杨小兰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8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陈永志、张庆军、古学华、刘期华、古合金、张明方、张锐、杨小兰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80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