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敏与井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井自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20号原告:陈敏,工人。被告:井自立,成年,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井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