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明全、段辉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冯明全,段辉珍,佛山市明全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明全,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段辉珍,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明全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华宝路2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844586-7。法定代表人冯明全。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明全、段辉珍、佛山市明全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3157503.81元(含执行费33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明全、段辉珍、佛山市明全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7503.8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57503.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