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王伟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王伟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71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被执行人王伟然,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伟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伟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伟然配偶曹建军(身份证号:XXX)名下位于XX市XX区XX大道X号院X号楼XX层X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