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朱名赛银行卡纠纷2016执23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名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名赛,住所地广西藤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朱名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名赛支付本金32514.8元、费用639.92元、诉讼费629元及公告费500元等暂计45089.4元。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朱名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朱名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