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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民政府与高庆战强制性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民政府,高庆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乾山,县长。委托代理人邓阳雨。被执行人高庆战。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民政府认为,2013年9月2日作出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1、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予以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按顺序挑选回迁安置房。2、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370553元留存于房屋征收部门。3、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高贤振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范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为155.27平方米,产权安置的住宅房屋均价为2052元/平方米(另计楼层差价)。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予以挑选回迁安置房,待回迁安置房交付时予以结算,多退少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地产补偿价值355769元,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14784元,搬迁补助费1553元,临时安置费4659元(三个月)。以上补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4、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及方式: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行选择过渡房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预支付临时安置费37264元(24个月),搬迁费1553元。由政府提供过渡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5、取消被征收人《方案》载明的所有奖励。高贤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高贤振去世,高庆战继承参加诉讼。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郓行初字第4号《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高庆战的诉讼请求。高庆战不服提起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鲁17行终4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别向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鄄城县国土资源局、鄄城县住建局征询并收到复函,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纳入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鄄城县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作出并公布了《关于鄄城县印刷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了《关于鄄城县印刷厂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1年10月21日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厂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布。鄄城县印刷厂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作为专门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协商选定了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行了丈量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了被执行人,双方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作出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了高贤振。高贤振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菏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将案件移交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高贤振死亡,其子高庆战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郓行初字第4号《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高庆战的诉讼请求。高庆战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7行终4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鄄政字[2016]10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庆战房屋征收拆迁的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审查。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在鄄城县陈王办事处孟杨庄村安排了临时周转房,货币补偿资金已专户专存足额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厂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后,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于2013年9月2日作出了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在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资金专户存入银行,在鄄城县陈王办事处孟杨庄村安排了临时周转用房。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鄄城县人民政府2013年9月2日作出的鄄政字[2013]26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刷厂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高贤振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鄄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陈 金人民陪审员  王庆锋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