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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方国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国,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14号原告宁方国,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刘彦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方国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方国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