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方国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国,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14号原告宁方国,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刘彦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方国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方国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