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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少东、李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少东,李萍,张守德,张漫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3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王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系辽宁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东,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萍,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守德,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漫丽,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少东、李萍、张守德、张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少东、李萍、张守德、张漫丽名下银行存款2,827,300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少东、李萍、张守德、张漫丽下银行存款2,827,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