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谭剑桥与陈头荣、段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剑桥,陈头荣,段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谭剑桥。被执行人陈头荣。被执行人段玲芳。谭剑桥与陈头荣、段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财产在天元区,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号谭剑桥与陈头荣、段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茶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天元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