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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柯某1与柯某2、柯某某1、杨某某1、杨某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1,柯某2,柯某某1,杨某某1,杨某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17号原告:柯某1,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2,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柯某某1,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杨某某1,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杨某某2,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1与被告柯某2、柯某某1、杨某某1、杨某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柯某某2、张某某死亡时住所地(户籍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XX巷X号X-X,本案遗产所在地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