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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良学与被告龙建海、彭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良学,龙建海,彭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963号原告曾良学。被告龙建海。被告彭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良学与被告龙建海、彭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良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良学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