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良学与被告龙建海、彭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良学,龙建海,彭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963号原告曾良学。被告龙建海。被告彭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良学与被告龙建海、彭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良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良学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