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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洪慧娟与洪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慧娟,洪官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775号原告:洪慧娟。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官迪。原告洪慧娟与被告洪官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其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慧娟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官迪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5月10日、6月6日、12月28日,被告洪官��向原告洪慧娟分别借款20000元、50000元、5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官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洪慧娟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08年5月10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08年6月6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08年12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洪官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人民陪审员  林彩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