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庆枝与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枝,淇县公安局,刘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21行初23号原告李庆枝,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委托代理人王中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淇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申请鉴定、代选鉴定机构、撤诉。被告淇县公安局。住所地淇县朝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局长。第三人刘习瑞,男,6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淇县。原告李庆枝诉被告淇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学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人民陪审员 马广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