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范继刚与杨荣军、周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刚,杨荣军,周圣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482号原告范继刚。被告杨荣军。被告周圣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继刚撤回对被告杨荣军、周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