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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范继刚与杨荣军、周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刚,杨荣军,周圣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482号原告范继刚。被告杨荣军。被告周圣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继刚撤回对被告杨荣军、周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