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玲、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玲,黄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54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冯霞,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系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肖玲,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被告:黄勇,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玲、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立庆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