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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玲、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玲,黄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54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冯霞,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系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肖玲,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被告:黄勇,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玲、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立庆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