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洪江与元虎、慎锦丹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江,元虎,慎锦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786-2号申请人董洪江,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广敬,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元虎,男,1974年3月7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艾民,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慎锦丹,女。担保人董洪合,男,1960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洪江与被申请人元虎、被申请人慎锦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洪江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元虎存放于德州市肉联厂冷库的货物及个人所有的楼房和车辆予以保全。担保人董洪和自愿以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洪江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董洪合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董洪合所有的鲁N××××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止2019年8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新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