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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燕、关荣溪等与李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关荣溪,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关荣溪,又名关二群,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燕、关荣溪申请执行李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李树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关荣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树军的相关财产线索,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李燕、关荣溪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侯世杰执行员 况素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