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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淑林,王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淑林,男,1970年11月2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玲,女,1977年6月2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淑林与被申请人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连民终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规等为由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1年8月14日,吴淑林向王春玲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总(王春玲)现金肆万元整,用于孩子上学、租房,定于2011年9月15日前偿还”。约定到期后,吴淑林未偿还借款。王春玲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2014年1月4日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吴淑林索要借款,吴淑林分别以过节缺钱和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未予偿还。2014年2月22日,王春玲诉至原审法院。本案中,王春玲与吴淑林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吴淑林具有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应银行利息的义务。且王春玲以短信方式索要借款后诉讼至原审法院,可认定为其诉讼未超诉讼时效。经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淑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