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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芬与被告左云县云兴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左云县云兴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332号原告张桂芬,女,汉族,左云县云兴镇南八里村人,农民。被告左云县云兴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八里村。法定代表人董建利,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芬与被告左云县云兴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芬负担。审 判 长  刘 炜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于伟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