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菲菲,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40号原告李菲菲。被告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菲菲与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菲菲在庭前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