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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菲菲,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40号原告李菲菲。被告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菲菲与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菲菲在庭前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