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云,马奇意,熊咏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凤云。被执行人马奇意。被执行人熊咏甜。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王凤云申请执行马奇意、熊咏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奇意、熊咏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借款927950.00元,承担执行费11678.60元,但被执行人马奇意、熊咏甜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奇意、熊咏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王凤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奇意、熊咏甜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