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尚刚与XX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刚,XX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民初2058号原告:李尚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XX平,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李尚刚与被告XX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尚刚、被告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住宅装修刮板,被告欠原告2000元未付。2014年10月15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承诺有钱就给。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脱不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辩称,因被告干的活质量不合格,不同意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住宅刮板,被告欠付原告施工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尚刚欠款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素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