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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樊某甲、樊某乙等与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447号原告:樊某甲,农民。原告:樊某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河北临漳东前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农民。原告樊某甲与被告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樊某甲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樊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