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樊某甲、樊某乙等与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447号原告:樊某甲,农民。原告:樊某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河北临漳东前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农民。原告樊某甲与被告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樊某甲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樊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