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兰花与徐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兰花,徐后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37号申请人:刘兰花,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被申请人:徐后根,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高安市伍桥镇。申请人刘兰花与被申请人徐后根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刘兰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8月15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查封了被申请人徐后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小型客车。现因被申请人徐后根向本院申请对车牌号为赣******号小型客车进行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后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后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 斌(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日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