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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07)奈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07)奈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