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28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