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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静与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