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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等与李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932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甲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