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南州誉丰投资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黔南州誉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大坪九组。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14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大坪镇幸福村八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2日,土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王家司村坝干一组。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都匀市环东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2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99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黔南州誉丰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霍某某达成协议,一、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都匀市墨良页岩砖厂由案外人霍某某经营管理十年,案外人霍某某从2017年起,每年7月1日前交纳200万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方式为按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作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其中第一期费用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黔商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优先受偿7895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