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初2726号原告高某,女,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钰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闹。2012年冬,原、被告再次因琐事生气,无奈之下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已有4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未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以及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河北省××县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8日婚生女儿王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因生活环境及性格上存在差异,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冬原告高某外出打工,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更加冷漠。2013年年底,被告王某甲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但自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已长达4年之久,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女儿王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父母在河北××县被告家中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生育了女儿,但因双方性格差异,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长达4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女王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父母在其被告家中生活,故其女儿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每月应当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高某每月支付王某乙抚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