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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鸿祥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临泉县鸿祥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8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田红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鸿祥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高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鸿祥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5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一审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龙彪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